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外事办公室:
现将《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和中央、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地方各级和各单位内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内控扎口管理,切实完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审批联动制度,确保出国(境)任务在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额内先行审核。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组团单位应根据各团组成员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等资料,填写《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境)预算审核表》(新版见附件2)。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出国经费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批件审批手续。
二、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标准,逐项审核,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或外汇核销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零用费补助规定不再执行。除按照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伙食费、公杂费不需提供发票外,其他费用如住宿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必须提供境外分项原始发票,严禁中介机构以一张大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境外分项原始票据是外文的,均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金额等,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不得只批不核,以领代报。出国(境)经费支付必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核销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出国费用。
三、要积极推进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国际机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努力降低行政经费支出。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住、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必须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统一审批手续后,方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严禁单位以人民币形式直接交付中介机构作为支付出国团组的境外费用。
四、市财政局、市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财行〔2001〕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各地可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备案。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下载)
2.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境)预算审核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