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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领军人才的需要,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0号)上传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13年2月24日前直接发送至指定的邮箱。

    联 系 人:常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于礼强

    联系电话:85681867

    邮   箱:1183748714@qq.com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资格标准

    正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会计理论、丰富的专业实践,在经济管理或社会服务领域作出显著业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财务会计类研究项目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评比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一个年度单位考核为优秀等次。

    (四)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五)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精通会计专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

    (二)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连续担任与大中型企业规模相当的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二)连续组织、指导本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担任较大业务规模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并承担过10家以上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或咨询业务。

    第八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持经营决策、制度建设、加强内控、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市级以上的专业部门重点研究项目3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

    (四)主持和管理市级以上行政区域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有在全国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

    (五)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且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六)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或检查,并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嘉奖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著作与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专业论文4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1.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或杂志上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独立撰写2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专业科研课题1个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或主持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2个以上会计专业科研课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位并执笔撰写主要内容者,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独著或与人合作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申报人员须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须自行确定1篇作为代表论文(著)。由执行评审委员会统一委托进行论文(著)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江苏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自2013年月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同时废止。

    附 录

    一、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取得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三)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四)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五)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六)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七)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八)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九)了解:知其大意。

    (十)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十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FX:PAGE]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十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报纸、手册、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等。

    (二) “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三)规定的论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五)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六)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

    (七)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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