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救〔2013〕6号
常财社〔2013〕2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根据《常州市2013年重点工程》要求,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除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