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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年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3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年终有关对账、结账、转账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12月份用款计划的追加和调整

    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用款计划的追加、调整时间统一截止到12月27日,请各预算单位在此之前将追加、调整的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

    二、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和支付

    根据人民银行清算要求,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所有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必须于12月31日上午11时前全部发送到代理银行,11时后代理银行不再受理,由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自动作废并作额度注销。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的用款申请于12月31日上午11时前报送到财政部门,11时后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财政部门不再受理。

    三、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的对账和注销

    即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已批复但预算单位未使用完毕的直接和授权支付额度经核对后年终全部注销,请各预算单位在12月31日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用款额度对账单和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报表打印”中的“预算执行情况表”的直接和授权支付截止12月31日的额度余额进行核对,最终的额度余额于2014年1月5日前核对完毕。核对无误后,行政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预〔2004〕23号)、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库〔2013〕12号)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的处理

    (一)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到12月26日。

    (二)对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已实施采购需进行资金结算的,由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上午11时前全部提出用款申请。

    (三)对预算单位12月26日止已申报,但12月31日止政府采购计划未下达代理机构的项目,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全部予以注销。

    (四)对于合同己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29号)的规定处理。

    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次年仍需支付的财政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次年度不再重复上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次年度直接生成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后下达预算单位。

    (五)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的,仍按现行程序操作,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五、2014年月度用款计划的编制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按季自动生成,2014年1季度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各预算单位2014年度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指标数自动生成并下达。以后季度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常财库〔2008〕6号)执行,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在每季季末10日前自动生成下一季度用款计划并下达到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待人大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进度自行申报月度用款计划。

    六、其他

    (一)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基数调整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常财库〔2013〕26号)规定执行。

    (二)2014年起新增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请抓紧做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工资统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将账号报财政部门,尽快领取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操作证书后进行安装,并将财政工资统发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和录入,以确保预算单位正常用款需要和工资正常发放。

    (三)原为差额或者自收自支单位转为全额拨款或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库〔2010〕10号)的要求填报相关表式进行账户清理,经界定后办理资金划转并撤销相关账户,支出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库〔2008〕12号)的规定办理和使用公务卡。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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