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根据《常州市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2〕42号)及《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苏财金〔2012〕72号)要求,特制订《常州市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2013年5月15日
附件
常州市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根据《常州市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2〕42号)及《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苏财规〔2012〕72号)要求,设立常州市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池)。为确保风险池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风险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风险池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向省级财政争取100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
第四条风险池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科技局是风险池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绩效评价。
第六条风险池的使用遵循“财政出资、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风险池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合作银行和风险池按比例分担。
第七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并完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八条风险池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常州市市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重点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障。
第九条风险池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风险池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十条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科技局与合作银行协商,并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科技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按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5%。
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风险池、合作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池承担的比例为65%,合作银行承担的比例为35%。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贷款损失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第十四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引入保险或担保机制,构建“资金池+银行+保险(担保)”风险共同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风险池支持保障的贷款由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一)列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并符合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二)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合作银行要创新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贷款等适合科技企业的新型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三)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并独立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五章贷款逾期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判断企业债务偿付能力,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财政局、科技局。
(一)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90天)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合作银行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二)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由合作银行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科技局。
合作银行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借款企业项目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应与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中止项目,并追究借款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联合核实企业的还贷能力。对借款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足额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按规定的比例由风险池及合作银行拨备分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市财政局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转入风险池专户。
第二十二条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代偿净损失核销需要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对借款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银行贷款的,除收回企业的贷款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合作银行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企业借款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池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代偿及追偿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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