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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3〕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取消和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省11项)的基础上,我省另行取消和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一)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且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费(国家公布取消的名称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外事部门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费用)、户口迁移证件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收取的费用),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1.取消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加快费。

    2.免征公安部门的船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船舶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收取的工本费)。

    二、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关于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问题。国家取消了财政部中央本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省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暂不取消,各地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取消。

    2.关于退费与补交问题。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政和服务等行为,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已提前预收的,应退还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

    三、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全额予以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平稳开展。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综〔2012〕97号文件、本通知以及近期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项目取消、取缔、免征、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规定期限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FX:PAGE]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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