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附件: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12〕374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治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1)155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涉及民生的收费进行了首轮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25项收费、取缔地方自定2项收费,降低2项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本次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之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并及时按规定更新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要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

    附件:江苏省涉及民生收费项目清理情况表(第一批)(点击打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8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