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的通知》(苏财综〔201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2〕9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12年7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A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2年8月1日前,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文件、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2年8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待下一年度公布收费目录时再作调整。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七、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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