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5元提高至500元。今后,我市将按“两个不低于”,即每年的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制定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