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孤儿的基本权益,市财政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0元;对由民政部门监管的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孤儿供养所需资金全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