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我市出台政策提高医保“二次补偿”标准。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11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可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从上年的1万元提高为每人1.5万元。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
一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
二是其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2年内,携带医保卡(证)、原始发票等资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