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引导带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集成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
(五)注重绩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
(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支持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大载体建设;
(三)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化竞争;
(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承担主体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给予50%-100%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以奖代补。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关键技术成果,经有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单位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奖励。
股权投资。对处于培育期或初创期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优先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有前期投入的项目。为体现引导和激励,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有序退出。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股权投资委托省级国有企业集团实施,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保留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或者退出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支撑带动能力较强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订申报指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按照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组织成立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其成员不少于5人并须为单数。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
项目评审侧重技术经济评审和财务审查。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核查。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四)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储备。为发挥专项资金在项目支持和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计划性,应建立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并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章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投资补助项目。补助资金70%先预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剩余30%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资金审计报告再行拨付;
(二)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复审后拨付;
(三)以奖代补项目。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
(四)股权投资项目。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与委托单位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拨付给项目单位。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迅速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对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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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本地区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根据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