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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确保当前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增产增收、加大投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促进工业经济健康稳定增长,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市政府关于确保当前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政府关于确保当前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2年8月30日

 

《市政府关于确保当前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确保当前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常政发〔2012〕94号),为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增产增收、加大投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三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区域性市场开拓活动,包括在东北、华东、西南或华南等地区举行的产品展示展销。

  2.企业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其他产品展销活动,并支付摊位费用。

  3.组织本市企业开展产品展销活动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行业协会等。

  4.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

  5.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本办法所指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工程项目。本办法所指智能制造装备包括:智能电网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大型工程机械、新型农业装备、智能行业装备、基础制造装备等。

  (二)支持企业增产增收

  1.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200个经济新增长点企业,超额完成年度新增产值目标10%以上。

  2.当年新进列统的小微企业。

  (三)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1.“510”行动计划工业项目。

  2.列入市七大类新兴产业、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

  (四)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担保

  1.在本市市区注册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出现风险代偿。

  2.以下情形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1)担保业务与工业企业无关的;

  (2)担保项目未设定合理反担保措施的;

  (3)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4)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企业开拓市场奖励、补贴

  1.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区域性展销活动的企业,企业原则上只承担交通费用,摊位费等其他费用由政府补贴。

  2.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其他产品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50%的补贴。

  3.对组织本市企业开展产品展销活动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行业协会等,给予5-30万元的补贴。

  4.对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且项目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招投标中标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中标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增产增收的奖励

  1.对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200个经济新增长点企业,超额完成年度新增产值目标10%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新进列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奖励

  1.对列入“510”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列入市七大类新兴产业、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四)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在2012年下半年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提供的融资担保,如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30%的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本条第(一)、(二)、(四)款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三)款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企业开拓市场奖励、补贴

  1.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区域性展销活动的补贴

  企业除承担交通费用外,摊位费等其他费用免收,不需申报。

  2.企业参加省、市政府组织产品展销会的补贴

  (1)省、市政府组织产品展销会的通知或邀请函等复印件;

  (2)摊位费补贴申请;

  (3)展销会组织机构开具的摊位费发票复印件。

  3.市级以上产业集群、行业协会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的补贴

    (1)资金申请表;

  (2)活动实施方案;

  (3)产品展销活动期间用于与产品展销活动内容相关的费用发票复印件。

    4.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年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招投标并中标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重点工程(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工程招投标有关材料、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履行期内销售发票复印件、其它所需证明材料等。

  6.本款2、3、4三项资金申请应在本年度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二)企业增产增收奖励

  1.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200个新增长点企业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当年新进列统的小微企业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本款资金申请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奖励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或批准文件;

  4.技术设备清单。

  (四)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

  1.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申请;

  2.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函、银行出具的已代偿证明;

  3.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4.出现代偿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等复印件;

  5.出现代偿的担保费收据复印件、收取客户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尽责责任书》;

  7.风险控制措施;

  8.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文件;

  9.代偿原因说明。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经各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市经信委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八条 有关事项

  (一)对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展销活动且由政府买单的项目,大型展销活动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结束后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二)列入新增设备投资奖励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必须在2013年一季度前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鉴定。市经信委出具项目鉴定意见,市财政局凭项目鉴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担保机构要加强代偿损失的追偿工作,及时向市经信委报告代偿的追偿情况,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代偿的追偿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申报代偿补贴资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实际代偿损失进行审核,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清算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清算申请报告;(2)法院裁定书复印件;(3)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4)抵押物的处置情况等。

  (四)凡已享受同类财政政策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不含省级及以上相关政策)。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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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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