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2012〕15号)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2%。为做好此次调整工作,现将相关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新的缴存比例统一由财政部门在财政工资统发中进行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的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计提基数和月缴额的调整
1.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由财政部门在财政工资统发中按新的缴存比例统一计算后经单位确认。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由各单位按照《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的通知》(常财预〔2012〕7号)文件中构成项目和新的缴存比例自行计算,报财政对口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确认。
3.根据《关于开展常州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的通知》(常公积金〔2011〕22号)的规定,计提基数最高为11050元、最低为1040元。
4.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单位四舍五入至元。
(二)住房(租金)补贴的调整
1.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单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的通知》(常财预〔2012〕7号)文件中构成项目自行计算。
2.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单位四舍五入至元。
三、时间要求
1.本次计提基数和月缴额调整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至6月25日,调整后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6月份暂停办理当月人员的新增、销户提取、转移、封存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和补缴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毕次月恢复办理。
3.1至6月份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的补缴、补发由单位在上报8月份工资统发数据时自行计算上报。其中,行政机关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在“补发工资(二)”栏填列,事业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在“补发工资”栏填列。
四、其他
编外人员的基数调整和汇补缴按照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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