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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2号)精神,制定了《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确定苏州市和常州市为省级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苏商财〔2011〕733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常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及系统的有效运行,设立常州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为加强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补助、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自筹等共同筹集。

  第三条 追溯体系建设维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绩效管理的原则,并根据绩效目标确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和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建设经费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实施。来源: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市区财政按照1:1配套建设资金,并视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需要,对资金不足部分追加配套。项目所在区应将项目配套资金上交至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向:

  (一)用于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追溯管理平台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调试,服务器等必要的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制定,以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二)用于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批发、屠宰、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改造,为各节点统一开发相关软件,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必要的硬件设备支出。

  (三)项目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项目而发生的招标、评审、培训、论证验收、专家工作会议等合理且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管理经费支出按照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六条 追溯体系涉及企业,应根据我市追溯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积极落实企业自筹资金,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设备,确保全市追溯体系建设按计划完成。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负责承担市级追溯管理平台的软件开发、机房建设以及平台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八条 各区财政按属地原则承担各流通节点追溯体系建设及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设备及耗材的更换费、实施及培训培训费等),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市本级资金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财政承担的工程建设费用给予50%的补助。武进区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 有关经营主体以及经营者承担相关合理费用。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追溯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商务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审计局跟踪审计的结果,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报送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审核通过后下达用款指标,由商务局提出支付计划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追溯系统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市财政在系统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前,预留10%的财政拨款,待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合格、投入正常运行后,方予以清算。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验收、项目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确保综合平衡。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实申报资金用款指标;负责项目进度的督促落实,工程质量监管,资金规范使用、项目日常管理和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与拨付,全过程监督资金使用,按照计划、预算及工程实施情况、进度等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为顺利完成该项试点工作,各区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研究制定系统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软件、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和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由各地主管部门应先进行自我评价,撰写绩效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应包括部门(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提交绩效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追溯体系建设维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企业和经营户的补助标准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经取得的建设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资金的;

  3.项目无特殊理由变更、终止的;

  4.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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