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财购〔2010〕7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信委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财购〔2012〕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的学习领会。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暂行办法》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有效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份额比例标准,严格按照比例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或者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标准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评审方式和项目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并分别适用相应的价格优惠幅度规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尽可能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
五、继续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财购〔2011〕22号),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宣传,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实现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六、深入开展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竞争。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中小企业更新发展观念,调整经营结构,坚持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道路,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创优,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
七、科学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八、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加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完整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九、《江苏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09〕34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11〕181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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