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苏财购〔2011〕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购〔2011〕14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特 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1〕85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