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有关项目单位:
为切实加强省切块分配给我市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常州市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保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常州市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省财政厅、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切块分配到我市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专家评审及上报,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批复下达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审核及上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预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工项目的申请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引导资金。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五)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环保规划以及政府下达的重点环境目标任务、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已落实了自筹资金的项目,引导资金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单位为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先向辖区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表、(2)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单位独立法人证明、(4)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辖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提出具体预审意见。
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将书面材料连同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环保局。
第八条 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确定项目及补贴金额,报政府批准后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同时下达项目计划。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重点补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提出补助项目名单和金额建议并上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项目材料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批复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核同意的补助项目名单将资金拨付到有关辖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引导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在专项支出审批时须明确具体项目,便于财务人员有依据分项目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区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做好“一项一档”工作,明确专人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验收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申报项目单位认为评审专家与其他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补助项目的实施,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按《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