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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主管局、市级各事业单位、相关企业: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11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苏财资〔201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投资设立的、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除外。

  三、企业涉及改制、上市、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等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等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1.企业的对外投资;

  2.企业坏账、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

  3.企业依法以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转增实收资本;

  4.对外担保。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担保,如确需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经投资设立企业的事业单位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主管部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经投资设立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除上述行为之外的,一律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5.对外捐赠。企业应依法从严控制和管理对外捐赠行为,经批准同意捐赠的,应将捐赠方与受赠方订立的捐赠协议及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6.企业非货币性国有资产的转让。非货币性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应当依法评估,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同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非货币性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一律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企业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等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报经债权人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材料。

  六、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同股同权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决议,依法分配投资收益。

  盈利企业连续3年未向权益所属事业单位分配投资收益的,企业董事会或相关事业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企业实行财务会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月向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附报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财政部门将切实履行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职能,会同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执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办法等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市级行政单位投资设立且未脱钩的企业、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设立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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