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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推委办、财政局、农机主管局: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农机局、保监局《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117号)的精神,在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我市自2012年起将扩大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拖拉机保险范围,将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现就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我市十二五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财政保费补贴农机保险这项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理农机事故,增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抵御风险,恢复生产能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农机安全发展、农民安全致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做好财政保费补贴农机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政策,正确把握农机保险财政补贴保费标准

  农机保险财政补贴这项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保险政策规定,明确农机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保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政策性农机保险第一类为纯农用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标准按《常州市推委办、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推委办〔20091号、常财农〔20096号、常农机〔20094号)执行,额定功率≤14.7KW的小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台,额定功率>14.7KW的大中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55/台,联合收割机第三者商业险标准为665/台,驾驶员意外险100/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补贴保费不低于40%

  第二类为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标准按《省政府金融办、江苏保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执行,额定功率≤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台,额定功率>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台,驾驶员意外险标准为100/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0%,辖市(区)财政补贴保费不低于20%;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的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限保1份。

  三、加强配合,确保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政策性农机保险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农机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均衡发展,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农机保险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拖拉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后即应出具保单,于每月末后5日内编制农机保险情况表报同级农机部门,农机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据以结算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把农业机械登记关、检验关,积极与承保农机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与协调,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财政补贴的核查,准确认定农机保险执行费率标准和投保数量,为列入政策性保险的农业机械投(承)保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

  四、认真贯彻落实,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资金落实到位

  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各项政策,积极落实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个人应负担的保费。请各地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政策贯彻落实的正式文件报市备案。

  凡辖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各类农机保险,不得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不享受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其保费全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常州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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