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帮助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融资难、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矛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明确如下政策意见:
一、重点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做好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各辖市、区要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平台,推动本地创投机构加快与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对接,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产权交易发育,探索中小企业信贷抵押新模式。
四、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金占用;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动资金加速周转。组织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
六、加强信贷跟踪和监管。要掌握企业发展动向,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七、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小融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民间融资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之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禁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九、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加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额度,对信贷增量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参照常政办发〔2011〕101号文执行。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新增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重点工业项目(含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业增产增收。2011年工业企业现价产值净增量排名前50位、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净增量排名前20位、外贸企业出口净增量排名前20位、软件企业业务总量及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执行业务总量前10位的,年底对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的,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
5.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担保。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30%的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十二、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调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十三、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十四、做好中小企业出口保险服务。对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扶持政策,给予企业出口保险补助,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中小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帮助企业扩大出口额,降低进出口交易的资金风险。
十五、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十六、市政府确定的原有各类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本意见确定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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