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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金融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妇联、江苏银行常州分行:

  为了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妇联等部门《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2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发放额度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将发放额度放宽到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确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城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由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三、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城市社区妇女可以向社区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市妇联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及时提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批。

  四、贴息资金来源、贴息期限及风险承担机制。天宁、钟楼、戚区、新北区城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贴息期限为两年,展期不贴息。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常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常银发〔2009〕42号)执行。贷款风险承担机制按常州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常银发〔2007〕73号)执行。

  五、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省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贴息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风险承担机制按省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金融办   常州市劳动局

  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妇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金融办、妇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象。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全省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体系,给予担保和再担保。

    二、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省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投信总额。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文件执行。

    三、创新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模式。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按现有模式执行。县域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由各地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各地政府要指定担保机构;同时也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四、明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城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由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县域小额担保贷款由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和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办理。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商业银行进行办理。

    五、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城市社区妇女可以向社区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审批。

    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公司、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

    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效率。各地担保公司须在正式收到妇联推荐、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给予担保的函件。省再担保公司收到各地担保公司报送备案的担保材料,3个工作日内,不出具意见的视作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申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完整,并在材料完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承贷的意见。各市、县要将本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在2009年11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妇女联合会备案。

    六、落实贴息资金安排。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分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七、健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损失代偿资金拨付机制。各县(市)财政要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文件要求,及时建立贴息周转金账户,贴息周转金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损失代偿。贴息周转金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上年全年贴息额。

县域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各地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按5:4:1的比例分担。各县(市)业务中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应由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损失代偿资金,由各地贴息周转金先行垫付。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后10日内,汇总本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损失代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并抄送当地担保公司和省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和省再担保公司在收到材料1个月内拨付应承担的损失代偿资金。各县(市)担保公司损失分担部分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城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损失代偿按现行办法执行;县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参照城市执行。

    八、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奖励资金。经办金融机构、街道(社区)、基层妇联获取的奖励资金中,可适当用于一线工作人员的奖励。各县(市)财政部门应给予承接妇女小额贷款的担保公司适当工作补助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九、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将妇联纳入为小额担保贷款部门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各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切实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工作,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财政部门要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补充调配、使用监督和数据上报工作,要本着应贴尽贴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城镇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

   金融办要加强对当地经办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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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

   实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制。省妇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做好这项工作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各地面向妇女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尽快制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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