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服务社员、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首次获得资金扶持,总额为450万元。其中,项目扶持额度为每个社员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30万元。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联合下发通知,对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具体规范。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具备十项基本条件:
被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农工办备案,运作1年以上;
种植类合作社农民成员100个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数150户以上,养殖类合作社农民成员50个以上,农业服务类合作社30台机以上(重点向开展水稻机插秧种植规模较大的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从事的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1500亩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
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建立并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
实现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产品销售;
具有相应的资金自筹能力,自筹资金与财政补助的比例在1:1以上;
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10年底,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