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负担,我市财政部门本月开始将对2009保险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镇困难居民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参保人员在2009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最高限额一万元。
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0年内携带《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原始发票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