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会同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及市残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政策保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实现精神病防治康复全覆盖。一是参保全覆盖。将精神病人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精残一级、二级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缴纳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审查确认为重症精神病人,在每月符合条件15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症精神病人,符合条件的年费用在1000元以下部分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再给予65%报销,具体由各区制定细则。二是强化保障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城镇低保重症精神病人在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另可享受以下救助:普通门诊按7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300元;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50000元以内;符合条件年费用1800元以内部分医保报销和救助后自付部分由市、区残保金各半承担。农村低保重症精神病人符合条件年费用1000元以下部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区残保金给予全额救助。三是延伸保障低保边缘对象。符合条件费用年1800元以内部分,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由市残保金、区残保金、个人按2:3:5承担;农村重症精神病人符合条件年费用1000元以下部分在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区残保金、个人按5:5承担。四是支持机构建设。加强工疗、农疗机构建设,根据庇护人数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五是设立防治康复资金。2011年建立100万元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资金,用于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突发事件等特殊问题的处理。
武进、金坛、溧阳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