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负担,我市财政部门对2009保险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镇困难居民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参保人员在2009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最高限额一万元。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0年内携带《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原始发票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以来,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享受医疗待遇逐步提高,截至2009年末,已有23万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编织成覆盖全社会的医疗保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