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 财会[2004]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影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总 说 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1.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2.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1: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制片、洗印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2.电影洗印企业,指专门从事影片目奖础⒉ビ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