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会计管理 >> 会计信息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财会[2001]53号

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清算备付金
   3      103       交易保证金
   4      111      证券清算款
   5       112      应收股利
   6       113      应收利息
   7       114      应收申购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股票投资
   10      122      债券投资
   11      131     买入返售证券
   12      141      配股权证
   13      151      待摊费用
   14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二、负债类
   15      201      应付赎回款
   16     202      应付赎回费
   17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      212       应付托管费
   19     221       应付佣金
   20     223      应付利息
   21     225       应付收益
   22      227       应交税金
   23     229      其他应付款
   24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25     241      短期借款
   26     251       预提费用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    301       实收基金
   28     311      未实现利得
   29     313       损益平准金
   30     321       本期收益
   31     331      收益分配
   四、损益类
   32     401      股票差价收入
   33      402       债券差价收入
   34     411       债券利息收入
   35     412      存款利息收入
   36     421       股利收入
   37      431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8     439       其他收入
   39     441       管理人报酬
   40     442      基金托管费
   41      451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     452     [FX:PAGE]; 利息支出
   43     459       其他费用
   44     4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2 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交割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清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111 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二、证券清算款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

11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二、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股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113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能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回的各种利息,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买入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债券除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收债券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上市债券,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卖出非上市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证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到期返售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14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不含申购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二)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三、应收申购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有效申购款,借记本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119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
   二、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项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1 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
   二、股票投资的核算原则: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股票成交日[FX:PAGE]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股票成交日,按股票成交总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卖出股票成交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股票差价收入”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放弃配股权的,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持有的股票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按照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确认股利实现,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五)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按实际交付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2.通过网下发行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购新股确认日,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余额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股票的实际成本。

 122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
   二、债券投资的核算原则:
   (一)买入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三)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卖出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五)估值日,对债券投资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扣除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2.卖出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指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售债券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在持有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本息,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四)收到债券持有期间分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五)购入新发行的国债,根据承购合同规定,按国债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实际成本。 

 131 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融券业务,按成交日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证券的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

141 配股权证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拥有的配股权的估值。
   二、配股权证的账务处理:
   (一)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
   (二)在配股期限内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三)在配股期限内未向证券交易所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配股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

15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估价值与其成本的差额。
   二、投资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n[FX:PAGE]bsp; 三、投资估值的账务处理:
   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所估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增值,贷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减值。

201 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二、应付赎回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二)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三、应付赎回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支付投资人赎回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

202 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二、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向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支付赎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应付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12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基金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21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二、应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成交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成交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股票投资”、“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三)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券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223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卖出回购证券利息等。
   二、应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按借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卖出回购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5 应付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
   二、应付收益的账务处理:
   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资人将收益转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27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二、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付的各项税金。

22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后端申购费、红利再投资手续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与业务有关的款项。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成交日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按卖出证券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款。

24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向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5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预提计入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301 实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额。
   二、实收基金的核算原则: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FX:PAGE]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赎回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减少。
   三、实收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封闭式基金。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基金单位发行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
   (二)开放式基金。
   1.基金认购业务。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基金申购业务。
   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基金赎回业务。
   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

311 未实现利得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形成的未实现利得。
   基金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实现利得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未实现利得的账务处理:
   (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投资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
   (二)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三)在配股缴款期限内未实施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五)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投资估值增值”、“未实现利得平准金”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实现利得。

313 损益平准金

   一、本科目核算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金,如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分配收益。
   二、损益平准金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
   (二)基金赎回确认,按基金赎回款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本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1 本期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基金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基金收益时,将“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将“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期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1 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年分配后(或弥补亏损后)的结存余额。
   二、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
   (一)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收益),贷记“应付收益”科目。
   (二)基金持有人用分配的红利再投资时,借记“应付收益”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损益平准金”、“未实现利得”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自“本期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损益平准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同时,将本科目“应付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应付收益)。
   四、本科目应分别应付收益、未分配收益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401 股票差价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买卖股票实现的差价收入。
   二、股票差价收入的核算原则:
   股票差价收入应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三、股票差价收入的账务处理:
   卖出股票成交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贷记“股票投资”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 债券差价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买卖债券现券实现的差价收入。
   二、债券差价收入的核算原则:
   (一)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二)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三、债券差价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卖出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   资成本,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卖出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债券种类,如国债、企业债、转换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1 债券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二、债券利息收入的核算原则:
   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债券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持有期债券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2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原则:
   [FX:PAGE]存款利息收入应逐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1 股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确认的股利收入。
   二、股利收入的核算原则:
   股利收入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三、股利收入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的股利收入,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1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核算原则: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买入返售证券在融券期限内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9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配股手续费返还等。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其他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1 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管理人报酬的核算原则:
   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基金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 基金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费的核算原则:
   基金托管费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基金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托管费”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应付托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1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核算原则: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账务处理:
   卖出回购证券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2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二、利息支出的核算原则:
   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计提利息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9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
   二、其他费用的核算原则: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三、其他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影响估值日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的账务处理:
   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持有人权益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持有人权益。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存在商业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清算备付金”项目,反映期末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清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易保证金”项目,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交易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应收股利”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申购款”项目,反映期末应收取的有效申购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申购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股票投资市值”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的市值。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股票投资成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债券投资市值”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市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债券投资成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配股权证”项目,[FX:PAGE]反映期末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本项目应根据“配股权证”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5)“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应付赎回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赎回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管理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应付项目之外的其他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已经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他负债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9)“实收基金”项目,反映全部基金单位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期末未实现利得。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31)“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年末余额反映历年积累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期收益”和“收益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经营业绩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期间内基金经营业绩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3.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股票差价收入”项目,反映股票投资实现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股票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2)“债券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债券投资实现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债券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3)“债券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因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4)“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5)“股利收入”项目,反映基金持有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确认的股利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股利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8)“基金管理人报酬”项目,反映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本项目应根据“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9)“基金托管费”项目,反映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本项目应根据“基金托管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 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0)“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2)“其他费用”项目,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其中:“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项目应分别列示。
   (13)“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基金已实现的净收益,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的差额填列。
   (14)“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本期因投资估值增值或减值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本期所属“投资估值增值”明细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5)“基金经营业绩”项目,反映本期基金经营业绩,包括已实现基金净收益和未实现利得两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基金净收益”与“未实现利得”项目之和填列。

 基金净值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基金净值的变动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内容和方法:
   (1)“期初基金净值”项目,反映期初基金持有人权益。本项目应根据上期本表“期末基金净值”项目所列金额填列。
   (2)“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本期因已实现基金净收益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增加。本项目应根据经营业绩表“基金净收益”项目“本年累计数”栏所列金额填列。
   (3)“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本期因估值增值或减值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变动。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项目,根据“基金净收益”与“未实现利得”项目之和填列。
   (5)“基金申购款”项目,反映本期因基金申购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增加。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基金赎回款”项目,反映本期因基金赎回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减少。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发生额以负数填列。
   (7)“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项目,根据“基金申购款”与“基金赎回款”项目的数字计算填列。
   (8)“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项目,反映本期因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净收益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减少。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以负数填列。

基金收益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收益结余情况。
   2.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根据“本期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期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期本表“本期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3.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期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基金已实现的净收益;如为净亏损以负数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经营业绩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基金净收益”项目一致。
   (2)“期初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上期末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负数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期本表“本期数”栏的“期末基金净收益”项目一致。
   (3)“本期损益平准金”项目,反映本期基金申购、赎回款中包含的损益平准金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借、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
   (4)“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本期应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nbs[FX:PAGE]p;(5)“期末基金净收益”项目,反映期末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