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会计管理 >> 会计信息 >> 内容
 
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会[2010]6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有关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为完整、准确地核算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二级科目。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二级科目下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专项储备—提取数”科目。

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

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专项储备—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

2. 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科目;同时,根据使用范围类别,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 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归集单项工程发生的能确定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支出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同时,根据使用类别,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主要会计分录例举

1. 每月根据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和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2. 安全生产费专户存储

借: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等

3.实行子公司(矿井)提取全额上交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核算

(1)子公司(矿井)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

(2)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矿井)等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4.使用安全生产费时

(1)费用性支出且不形成固定资产

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2)购置不需经安装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3)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5.年终结转已使用的安全生产费

     借:专项储备—提取数

         贷:专项储备—使用数—×××

四、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结余表(见附表)

 

                二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   

行次

金   

一、年初结余

1

 

 

2

 

 

3

 

二、本年提取

4

 

 

5

 

 

6

 

三、本年支出

7

 

1.

8

 

2.

9

 

3.

10

 

4.

11

 

5.

12

 

 6.

13

 

 7.

14

 

8.

15

 

9.

16

 

10.

17

 

 

18

 

 

19

 

三、年末结余

20

 

 

21

 

 

22

 

补充资料:

23

 

 1.提取基数(        

24

 

 2.提取标准(元/    %

25

 

 

26

 

 

27

 

注:1+4-7=20行;24*25=4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