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会[2010]6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有关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为完整、准确地核算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二级科目。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二级科目下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专项储备—提取数”科目。
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
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专项储备—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
2. 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科目;同时,根据使用范围类别,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 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归集单项工程发生的能确定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支出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同时,根据使用类别,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主要会计分录例举
1. 每月根据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和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2. 安全生产费专户存储
借: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等
3.实行子公司(矿井)提取全额上交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核算
(1)子公司(矿井)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
(2)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矿井)等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4.使用安全生产费时
(1)费用性支出且不形成固定资产
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2)购置不需经安装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3)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①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5.年终结转已使用的安全生产费
借:专项储备—提取数
贷:专项储备—使用数—×××
四、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结余表(见附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金 额 |
一、年初结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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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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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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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提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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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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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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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支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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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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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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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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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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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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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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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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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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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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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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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末结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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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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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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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标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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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4行-7行=20行;24*25=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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