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8〕178号),对居民购房返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说明如下:
一、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1、个人在常州市区范围(不含金坛、溧阳)以非房屋交换形式购买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且容积率在1.0以上的普通商品房(不包括安置房、经适房),且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时间即契税完税证上所注“税收所属期”)。
2、购房当年度个人在常州市范围内(包括金坛、溧阳)依法缴纳了工资薪金所得税。
3、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办理程序:
1、个人应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如属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当年度产权人及共有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2、个人凭上述资料到所购房产所在区财政局、或有区财政局委托的区房管局办理审核、拨款等手续。具体如下:
地区 办理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武进区 区契税所 89858077 89858077
天宁区 区财政局 86663077 86663077
钟楼区 区房管局 88890422 88890613
戚区 区房管局 88385076 88385076
新北区 区财政局 85127376 85127376
3、退税手续办理结束,退税经办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注明核准返还金额并加盖有效公章,所有资料原件退还个人。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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