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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等计提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计提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提基数构成项目

  (一)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计提基数构成项目

  1.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2009年度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试用期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一)(二)、警衔津贴、特岗津贴、考核奖(2400元/年)、年终一次性奖金(13个月)。

  2.义务教育学校在职职工以2009年度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期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特殊教育补贴、13个月年度考核奖。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2009年度基本工资和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期工资、女职工卫生费、特岗津贴(含教龄津贴、特教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中小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提高10%部分、13个月年度考核奖、创建奖(事业单位1.9万元/年,学校1.7万元/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人均300元/月)、一次性生活补贴(1.5万元/年)和冬夏令补贴(343元/年)。

  4.依照公务员职级工资执行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2009年度基本工资和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女职工卫生费、特岗津贴、冬夏令补贴(343元/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人均300元/月)、创建奖(1.9万元/年)、一次性生活补贴(1.5万元/年)、13个月年度考核奖。

  (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计提基数构成项目

  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以2009年度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和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基本离休费、生活性补贴(一)(二)。

  2.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09年度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一)(二)。

  3.义务教育学校的退休人员以2009年度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2009年度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之和为基数。构成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40元/月)、一次性生活补贴(1.13万元/年)。

  二、计提比例

  2010年度计提比例不作调整,即住房公积金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新职工住房补贴为15%,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为6.2%。

  三、操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

  1.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公务员职级工资执行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9年12月在职职工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系统自动生成,由单位确认。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9年12月在职职工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由单位按构成项目自行计算,并附人事部门审核通过的2009年度“常州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申报核定表”、“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追加申报表”上报财政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后确认。

  3.2009年12月后新增及转入人员按规定自行计算,并按要求上报财政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后确认。

  (二)住房(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单位按规定自行计算,金额四舍五入至元。

  (三)时间要求

  本次计提基数调整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至8月25日,调整后的计提基数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8月份暂停办理9月份人员的新增、销户提取、转移、封存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和补缴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毕次月恢复办理,即7、8月份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的补缴、补发由单位在上报10月份工资、公积金时自行计算上报。其中,行政机关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在“补发工资(一)”栏填列,事业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差额部分在“补发工资”栏填列。

  四、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操作流程

  8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工作除人员新增、转入转出仍需到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手续外,其余只需在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操作原则

  1.所有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操作都必须在工资上报之前完成,即公积金状态为“单位确认”、若有补缴数据补缴状态为“财政已审核”后方可上报工资。

  2.只有在公积金状态为“单位确认”的状态下才可以作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操作。

  (二)基数调整

  1.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公积金”模块,选择相应的部门与“工资类别”,对数据状态为“财政已审核”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进行核对,特别要注意该职工是否享有新职工住房补贴,核对后进行第3项操作。

  2.单位自行计算的,数据状态为“数据填报”,由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计算缴费基数和月缴额后,在“公积金”模块中选中一条记录,点击“修改”后在相应栏目直接填列后“保存”,待所有数据均填报完毕后点击“公积金上报”给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

  3.当数据审核通过,即显示为“财政已审核”后,点击“公积金确认”由系统根据单位公积金号和个人身份证号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提取选定人员公积金号。若提取不到公积金号,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电话:88165165)联系确认。因此工资系统中要注意单位公积金号和个人身份证号必须维护正确。待系统获取到公积金号后自动填入工资系统,状态显示为“单位确认”。

  (三)汇、补缴

  1.当月无人员变动或补缴的,单位不需任何操作。

  2.若需补缴,于每月25日前,点击“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公积金模块“补缴”按钮,填写次月人员补缴情况,注意需注明补缴月份,然后点击“补缴上报”等待财政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通过后即可。

  3.若有人员变动,需于每月25日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公积金模块上报次月新增或转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基数、月缴额。

  (1)填报。选中新增或转入人员点击“修改”,填入计提基数、月缴额、新职工住房补贴后保存,注意个人公积金账号不需填写。

  (2)审核。点击“公积金上报”待财政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此时状态为“数据已上报”。待专管员审核通过后状态显示为“财政已审核”。

  (3)提取个人公积金账号。单位到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人员新增或转入手续后,单位点击“公积金确认”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提取个人公积金账号。系统若获取到个人公积金账号,自动填入工资系统,状态变为“单位确认”,单位操作完毕。若获取不到,则不改变状态,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确认后,再次做“公积金确认”操作,重新获取账号即可。

  (四)封存、启封

  1.封存:在“公积金”模块中选中需封存人员点击“封存”即可。

  2.启封:在“公积金”模块中点击“启封”,从名单中选中所需启封人员即可。

  以上只需在网上操作,不需再到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

  五、其他

  1.计提基数最高不得超过9800元,最低不得低于960元。

  2.各单位应在8月1日到8月31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检查工作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审手续。各单位需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点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为职工修改、完善。

  3.编外人员的基数调整和汇补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常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检查的通知》(常公积金〔2010〕19号)的要求办理。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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