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卫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立足于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立足于提升卫生惠民工程,立足于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城乡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群众看病就医方便、价廉、安全;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群众基本用药得到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可持续,群众就医负担得到减轻;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通过新一轮改革,使卫生服务有提升,健康水平受保障,人民群众得实惠。
到2020年,建立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互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目标和任务。辖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全面达到省定标准,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达标率达100%,实现城乡统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全覆盖。建成江苏省首批基本现代化急救中心和血液中心,争创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
2.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到9大类22项,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等。到2011年,60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建档率农村达到60%、城市达到90%,其他人群达到40%以上。Ⅰ类疫苗接种率达到98%以上。
3.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及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水质检测项目达到106项。
4.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优生优育惠民工程和母子幸福工程,加强孕前、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加大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力度,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行政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进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建设。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全面实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和卫生监督执法量化评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5.明确政府举办公共卫生职责。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省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农村15元、城市20元,2011年农村达20元,城市达25元。各级政府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二)强基固本,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本现代化
1.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按照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构建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速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底,初步建成城镇两级、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乡村卫生服务人员资格合格率达100%,到2011年,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达到省定标准。加快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进规范化建设,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和基本装备100%达到省定标准,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成为公益性独立事业法人单位,至2011年创建2–3个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区),居民在社区就诊比例达50%以上,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机构、设备、技术及人员准入,注重中医药学适宜技术的推广、适宜设备的配置、适宜人员及基本药物的配备,为广大群众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初级诊疗服务。转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式。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通过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2010年金坛市、戚墅堰区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给予合理补助,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三)提高标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广覆盖
1.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并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2011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率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农民参保率达到100%。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建立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使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明显降低。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40元,其中金坛市、溧阳市220元,武进区、新北区260元,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350元。到2011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80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结合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建立稳定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2010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实际补偿率不低于45%,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逐步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根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4.规范基金管理和结算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规范各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科学优化基金分配方式,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使医保基金运行效益最大化。建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基金收不抵支、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积极探索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作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医保经办资源,实行全市医疗保障管理经办的统一。加快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与省内城市间的异地就医结算,同步推进全市各统筹区联网结算。
5.强化定点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把平均住院费用、医疗费用涨幅、住院费用补偿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新农合费用拨付直接挂钩。定点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通过着力提高医药费用的可报销比例获得合理补偿。引导各地积极开展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病种付费、预付制等付费方式,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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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循序渐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可持续
1.建立基本药物管理机制。根据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临床用药指导和监管,促进规范、合理用药。市卫生、发改、财政、人社、药监等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和问题,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根据省统一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以各辖市、区为单位组织采购。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招标产生的我市配送单位统一配送。基本药物购销双方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建立基本药物采供违约惩戒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生产与供应。
3.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均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2010年起,金坛市、戚墅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1年起,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允许患者凭医院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
(五)积极探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有实效
1.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坚持“存量立足整合优化、增量立足放开搞活”的原则,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选择市三院进行改革试点,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方面积极探索,2011年起在全市逐步推开。鼓励辖市、区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家医改要求,人民群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基本医疗范围,并明确我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综合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探索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政府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将公立医院移交医院管理机构自主经营管理。依法确立医院管理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权,依法监督公立医院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公立医院的资产,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性绩效考核。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职权与公立医院运营的事权相分离。
3.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完善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核心的分配机制。2010年全面完成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工资改革,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新录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完善以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和医德医风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规范医院经济运行。制定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管理办法。
4.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惠民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对中医院提供的特色、价廉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在政策补偿上体现优惠。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建立科学考核评估机制,保证投入效益。
5.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办法,促进医药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科学制定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材及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积极实施惠民医疗收费减免政策,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监测,规范医药价格行为。
6.支持社会力量办医。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民资进入医疗市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对社会资源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房用地、项目融资、政策补贴、人员培训等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医疗保险定点、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均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7.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贯彻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治本之策。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进一步规范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加大控费指标考核力度,严格控制人均门诊、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病人安全作业指引与服务价格标准,促进医疗机构服务的规范化。采取有效落实各项核心制度、医疗安全教育、严格督查和宣传引导等多种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建立全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辖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
2.优化区域规划。按照保障基本医疗和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现有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3.提高队伍素质。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实施人才高地工程。加快培养和引进领军型人才。创新卫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并完善科学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人才下派和流动机制。通过“培养一批”、“资助一批”、“轮训一批”、“下派一批”、“提升一批”等综合措施,加快提高城乡基层卫生队伍素质。
4.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透明公开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构建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统一采集与综合利用。推进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的统一,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5.强化行业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发展规划编制、医疗服务监管、卫生绩效评估、行业信息发布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院职工、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机制。
6.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和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筹资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实现卫生改革阶段性目标,让老百姓共享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