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财综〔2009〕44号
常价费〔2009〕194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09年9月)》的通知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9年9月)〉的通知》(苏财综〔2009〕68号、苏价费〔200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9年9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苏财综〔2009〕68号
苏价费〔2009〕34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9年9月)》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9年9月)》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9年9月30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09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文件、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9年10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待下一年度公布收费目录时再作调整。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一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七、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09年9月)》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收费 目录 通知
抄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3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