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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创业扶持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等。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宁、钟楼、戚区、新北区四城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对象及特定对象的政策扶持。

  二、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利用辖区内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各项就业帮扶活动。各市、区应当从当地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所需支出。

  三、各类就业资金的补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级财政应安排资金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运行。市、辖市(区)财政应对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用于其开展日常职业介绍服务及人力资源市场定期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为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优势,尤其是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区各区、街道、社区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我市区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由具备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定点培训机构需同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各地对培训机构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等现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初根据市场需求和培训愿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我市区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按工种不同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档次,财政人均补贴标准上限为初级班300元、中级班500元,高级班补贴不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由培训者自理)。对于按时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财政按培训补贴标准60%给予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具体工种档次划分、课时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向就业管理机构代申请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就业管理机构,就业管理机构再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按苏人社(L)〔2009〕18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以下简称“双零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的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各类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当停止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补贴相关资料,由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对审核无误且资料齐全的,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个人部分由其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各地要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平台,对补贴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

  1.对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可在相应期限内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直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实际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无主体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办的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享受。

  其中安排“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人员等三类人员的,在享受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3.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三类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财政对参保人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60%进行补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灵活就业应提供具体细化的岗位证明,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字,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盖章确认。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申请人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实际用人单位直接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财政给予用人单位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主体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办的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享受。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5万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0万。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市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级财政给予50%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为两年,展期不贴息。

  为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新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

  (六)创业扶持补贴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意义,制定完善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鼓励创业专项支出。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 号)执行。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向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补贴标准按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凭申请人身份证明、付款凭证等材料向财政提交申请,待财政审核后将资金通过鉴定机构拨付申请人。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是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各地要安排资金对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地方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培训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经费。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促进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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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编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六、各辖市及武进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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