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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简报第9期
发布日期:2009-08-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治 理 “小 金 库”

工 作 简 报

 

9

 

常州市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31

 

 

 

 

1.“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2.我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重点检查阶段业务会议

 

〔按〕为进一步促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鼓励群众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印发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财监〔200926号),现予以刊发。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定期召开重点检查阶段业务会议

 

71起,我市治理“小金库”工作由自查自纠转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切实做好本阶段工作, 716,我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查前业务培训会。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朱亦萍主持会议,会议就检查分组情况、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等检查业务知识作了进一步说明。会上要求,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严格保密。同时对检查时间、检查报告完成时间、检查报告格式、处理处罚事项的政策依据等提出了统一要求。

我市“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为全面了解掌握“小金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委范书记“要有始有终做好治理‘小金库’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按领导小组组长朱志洪同志提出的具体要求,724日下午,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濮尔杰主持召开了市级“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情况交流汇报会议。会议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各检查组的工作成效,集中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濮尔杰对各检查组再次重申六项工作纪律:一是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检查组长要对本组检查质量、进度、廉政负责,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圆满完成任务。二是要严格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检查程序办事。三是要高度重视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取得被查单位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做到以理服人、依法检查。四是要加强各检查组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随时报告,对暂时答复不了的问题不妄下结论。五是要严守保密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议不传,尤其在检查现场有非检查人员在场时,不得讨论与检查有关的问题。六是要严守廉政纪律。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检查之便,徇私舞弊,不办与检查无关的事,不要求或接受可能影响检查的请吃、娱乐和送礼,确保检查廉洁公正。

 

 

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

发: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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