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市级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依法征收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收缴的环保罚没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和其他来源的环保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环保专项规划,符合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的原则。资金将重点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保政策研究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环保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