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精神,我市部署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国家有关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2009年5月31日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他表现形式的“小金库”。(三)专项治理方法、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6月10日前)。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治理“小金库”部署精神,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治理工作措施。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组织自查,如实上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放在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和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第四阶段为集中处理和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四)专项治理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一是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二是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是对治理工作开始后再设立“小金库”的,严肃处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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