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大力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一是按小额贷款公司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按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服务业务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的50%比例给予奖励;三是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涉农贷款新增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按规定可以从事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担保月均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五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民创业贷款的,对其年度新增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奖励;六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的,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奖励。上述政策自2009年起实施,至2012年底截止。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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