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
财政部表示,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办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办法同时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等细节做出了详细规定。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