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我省制定了《江苏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工程正式启动。汽车下乡补贴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此期间在省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和新购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均可享受补贴。其中:换购轻型载货车要求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每户可享受一辆轻型载货车的购买补贴;新购客车每户可享受一辆微型客车的购买补贴。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对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销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销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摩托车下乡补贴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在此期间在省内购买摩托车均可享受补贴,每户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数量为两辆。对购买摩托车,销售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销售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补贴资金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