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同时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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