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获得2008年秋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奖励经费1469万元, 此项奖励经费分公用经费补助和改善办学条件补助两部分,其中公用经费补助372万元、改善办学条件补助1097万元。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和日常运转,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等支出。改善办学条件补助只能用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和教学设备购置。目前,此项经费已下达到各区,同时要求各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保障情况,并且结合在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时学校提出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按照统筹安排,分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要求确定补助项目,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奖励经费补助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