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2009〕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在受托中介机构统一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具体审批及操作程序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受托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确定常州市产权交易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统一交易平台,为出租方提供免费交易等服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
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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