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表。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各区财政局要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汇总报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联系。
联系人:邵惠全 联系电话:85681850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点击打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点击打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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