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石油 增值税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9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