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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11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石油 增值税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          2009年7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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