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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养老 医疗 企业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          2009年6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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