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经 贸 委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 州 市 工 商 局
常 州 市 质 监 局
常财建〔2009〕1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09〕40号),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常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经贸委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工商局 常州质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汽车 下乡 方案 通知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1:
常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09〕40号)要求,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l.2009年3月l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市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的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由于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下同)全部实行了“限摩”政策,购买的摩托车无法上牌照,因此,常州市区农民如果购买摩托车将不能享受上述财政补贴金额。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通知公告,目前已公布《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关于公布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详见附件2)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报废回收受理窗口:
全市范围内设立常州市区、金坛市和溧阳市3个受理窗口,其中常州市区受理窗口办理常州市区范围内报废车辆手续,金坛市受理窗口办理金坛市范围内报废车辆手续,溧阳市受理窗口办理溧阳市范围内报废车辆手续,车主根据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到本地区所在的受理窗口办理报废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区域办理。受理窗口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常州市区受理窗口设在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大院内3号楼8号,电话:86901508;
金坛市受理窗口设在常联公司金坛分公司内,电话:82821105;
溧阳市受理窗口设在常联公司溧阳分公司内,电话:87223228。
2.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报废回收办理流程:
(1)车主到所属地区报废汽车回收受理窗口填写机动车报废申请表,并提交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2)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车辆信息后开出送车通知单,车主将汽车送到指定分公司;
(3)分公司接车员根据送车通知单接收报废汽车,查验发动机号、车架号和五大件,核对无误即拍摄车辆入库照片,开出车辆接收单;
(4)分公司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接收单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式六联),将第二联(车主存查联)和第三联(领取汽车更新优惠联)第五联(当地交通稽征部门存查联)交给车主;
(5)各分公司在车辆入库五日内安排车辆拆解,将有关手续送交车辆管理所注销车辆档案,并通知车主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3.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地址: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是常州地区唯一一家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公司下设直属、芦墅、武进、金坛、溧阳5个分公司,按所属行政区域分工回收和拆解报废汽车。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网点设置: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关河东路10号;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地址:常州市关河东路11号,电话:88854594;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芦墅分公司,地址:常州市芦墅路12号,电话:86602753;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邹村边池村78号,电话:86758845;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地址:金坛市龙山路39号,电话:82821105;
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地址:溧阳市清溪路59号,电话:87223228。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⑥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④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l”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级财政部门应在受理地点张贴醒目标志,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区的补贴资金规模,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各区财政部门,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1日前,各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开展相应车型价格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咨询监督电话:12358;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咨询监督电话:856812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咨询监督电话:8664367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咨询监督电话:12315。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合格出厂,咨询监督电话:86662590。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各级财政、物价、经贸、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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