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 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 行
常 州 市 科 技 局
常 州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常财外金〔2009〕5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市级银行
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通知
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武进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2008年度我市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区范围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武进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
科技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申报材料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包括:1、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科技类);2、科技贷款项目明细表(附电子文件);3、科技项目贷款有关合同、借据以及科技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证明等原始资料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包括:1、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小企业类)一式三份;2、小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附电子文件)一式三份;3、贷款借据复印件一式二份。
科技贷款项目、小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与对应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须统一编号、一一对应。
三、受理与审核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机构2008年度发放的科技贷款、小企业贷款认真统计核实,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相关部门,其中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受理。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分别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对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联合行文统一上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同时通过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网站(www.jste.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本机构开展、推动科技贷款、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整体评价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将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工作开展好、科技贷款或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9〕7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科技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组织 申报 贷款 资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分行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会
苏财外金〔2009〕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
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有关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贷款 风险 资金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
共印350份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6〕89号)有关精神,特设立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以下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根据支持领域分为两类:一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二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主要为: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厅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批准建设的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专项项目。包括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有关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补偿奖励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的1%;
(一)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1%的标准拨付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二)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其科技贷款新增额的1%拨付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偿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予以确定。
风险奖励补偿标准=省财政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100%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和科技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5%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科技贷款及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组织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贷款项目的审定。
第十六条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各地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并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与审核等。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科技贷款和小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局、人民银行、科技局或经贸局(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直接办理的科技贷款或小企业贷款,由各省级分行直接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或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放的科技贷款必须符合科技贷款项目核定的范围;
(二)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三)统计年度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 0%以上。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类);
(二)科技项目贷款明细表;
(三)科技项目贷款有关合同、借据以及科技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证明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小企业贷款类);
(二)小企业贷款明细表;
(三)贷款借据或有关合同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科技局或经贸局(委)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初审意见,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或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同时通过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网站(www.jste.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由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受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专家分别对科技贷款风险利、偿奖励资金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申请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直属机构。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县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贴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定期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科技贷款或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 对每年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省有关部门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起发放的科技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适用本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7]35号)和《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7]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