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邮政 金融 营业税 免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9年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