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财税〔2009〕4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
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政策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国税分局,相关企业: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 增值税 政策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财 政 部 驻江苏省专员办
苏财税〔2008〕47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题词:转发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50份
特 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FX:PAGE]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鳎ㄉ
|